问题焦点:濮阳市集体土地拆迁中的权益保障、补偿标准、程序合法性、安置方式和土地使用权问题。
1:权益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其生活不会因失去土地而受到严重影响。
2: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明确补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应公开透明,符合市场价。
3: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强调了征收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这涉及到如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提供住房或就业援助等问题。
5: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对征地后的使用权转移有明确规定。
总结::濮阳市集体土地拆迁中,政府需确保补偿公平合理,程序合法,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做好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农民也应了解自身权益,参与决策过程,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