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当个人或企业占有土地但未进行拆迁,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权人造成困扰时,应向哪个主体寻求法律救济。
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土地被他人占用而未拆迁,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2. 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指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若土地使用权被侵犯,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他人无合法理由不得干涉。
4. 行政救济:如占用方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民事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可以起诉侵权者,请求排除妨碍。
总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权人可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占用土地的个人或单位主张权益,如协商无果,可诉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若占用方为政府,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