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苏北农村拆迁中土地权益保障与补偿
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不转移,农民集体依然拥有土地所有权。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江苏,应参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3. 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农村居民,通常会提供住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具体方式需要参考当地政府的具体政策。
4. 权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是拆迁工作的基本原则。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在苏北农村拆迁中,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应依据地方性法规执行。如果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在整个过程中,要注重程序公正和信息公开,以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