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房屋拆迁中,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1: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房屋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多种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包括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并应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
4:程序征收前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听取公众意见。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开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司法救济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总结::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补偿主要包括土地价值、房屋价值及可能的安置费用。补偿标准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整个过程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