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时,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进行补偿。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由此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等,由用地单位支付。”
2. 房屋所有权归属: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一般归属于村集体或村民小组。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此,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所有权应归集体所有。
3. 赔偿金额计算: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找到。例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合理补偿经济损失。”
4. 违反拆迁程序引发的问题: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补偿不到位、赔偿不合理等。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职责的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 可诉性问题: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引起争议,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5. 可诉性问题:如果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引起争议,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