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在国有土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哪些主体应负责信息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1:政府部门责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等属于此类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负责公开。
2:实施单位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这些信息的收集和公布应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公示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这些决策过程需向社会公开。
4: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提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于补偿方案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有权提出意见并申请听证。
5: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的信息公开主体主要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以及具体的房屋征收部门。公开内容包括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等,同时需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关信息应在征收决定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违规,可向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