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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

用户:154****9303 广阳区 2024-05-03 00:14 土地纠纷 浏览量:4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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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娟
姚娟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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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用户关注焦点:在土地上建筑物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程序、权益保障、评估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是其主要关心的问题。

1. 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 补偿程序: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

3. 权益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 评估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选择。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5. 纠纷解决: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

:在土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中,应遵循市场价原则,保证公正公开透明。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同时,政府需严格遵守程序,确保信息充分公示,尊重并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

土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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