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拆迁土地收据的有效性及撰写要求。
1:明确权属收据应清晰表明被拆迁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于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者或集体所有者所有。”
2:具体信息收据需包含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范围等详细信息,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确保纠纷时有据可依。
3:补偿金额与方式注明因拆迁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4:双方签字盖章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都应在收据上签名并盖章,体现双方同意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5:时间与见证记录签订日期,并可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见证,保障收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证人证言;……”
总结::有效的拆迁土地收据需明确权属,详细描述土地信息,注明补偿详情,双方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如有需要,可以邀请第三方见证,确保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在整个过程中,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交易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