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集体土地拆迁的程序及所需资料,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1. 征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 公告与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3. 赔偿谈判与签订协议: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申请协调、裁决。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4. 拆迁执行:补偿安置到位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安置或拆迁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总结::集体土地拆迁涉及政府审批、公告、赔偿谈判、执行与法律救济等多个环节,需遵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整个过程中,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