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拆迁租赁土地上的使用权权益保障
1. 租赁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有权继续使用该土地直至租赁期满。
2.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意味着,即使土地为租赁性质,承租人也应得到相应补偿。
3. 协商与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及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4. 法律救济:若租赁方认为补偿不合理或未得到充分告知,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土地使用权续签:如租赁土地被征收后,原租赁合同无法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租赁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合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承租人可能有权利重新获得土地使用权,这需要依据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总结::租赁土地使用权在面临拆迁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合理补偿,且有权利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如果权益受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在合同终止后,还可能有机会重新获取土地使用权,但具体情况需参照地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