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禹城市国有土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程序、权益保障、安置方式以及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1. 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标准由地方制定。
2. 拆迁程序:《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 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4. 安置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5.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低收入或困难家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禹城市国有土地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涉及补偿标准、程序、权益保护、安置方式及特殊群体照顾等方面。确保公平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关键。如有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