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集体土地拆迁的执行主体及合法性。
1. 执行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听证程序通过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这表明,集体土地拆迁的主要执行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
2.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这意味着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3. 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要求,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性。
4. 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强调,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5. 强制执行:若被拆迁者拒绝配合,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总结::集体土地拆迁主要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遵循法定程序和公开原则。政府需提供合理补偿与安置,并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若遇抗拒,可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在整个过程中,政府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农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