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土地流转征收拆迁补偿权益归属
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2. 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已进行流转,使用权人通常在合同中约定补偿权益分配。若无明确约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这表明,在土地流转期间,使用权人有权分享部分补偿。
3. 房屋及附着物: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无论是原土地所有人还是流转后的使用者,都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种植作物及养殖物:这部分补偿一般归实际耕作者或养殖者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5. 征收程序:征收应依法进行,保障各方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总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以及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具体补偿归属需结合实际情况,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