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拆迁土地征收科的工作职责、权利范围以及其在执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
1. 土地征收与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2.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 公示与听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这包括了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
5. 法律救济:当被征收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拆迁土地征收科主要负责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遵循法定程序并确保公开透明。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如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