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河池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拆迁程序的关注。
1. 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河池地区的补偿标准应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法规执行。
2.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 公示与听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报批前需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或程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安置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总结::河池地区土地征收补偿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明确补偿标准、规范征收程序、确保信息公开、提供法律救济途径以及合理安置被征地农民。如有疑问或权益受损,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