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滁州地区土地拆迁补偿及权益保障相关法律问题咨询。
1: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包括了房屋本身的价值以及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2:评估程序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应当结合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信息公开透明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事项。
4:权益保护如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5: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在滁州地区的土地拆迁过程中,您有权了解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性,参与评估过程,维护自身知情权,并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