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主要关注的是在拆迁过程中,确认土地权利归属的执行机构和依据。以下是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针对这个问题的五个关键点进行的详细分析:
1:执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通常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2:权属确认《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在拆迁前,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确认,这通常通过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来实现。
3:评估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评估过程应公正公平,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
4:程序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所有步骤都需公开透明,遵循法定程序。
5:司法救济若对土地权属认定或补偿有异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院裁决。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土地权属确认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执行。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公正的补偿,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整个流程需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