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焦点:拆迁后土地开发期间,原居民权益保障与责任归属。
1:补偿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支付。
2:过渡期管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用房;不能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应主动公开。因此,关于土地开发进度、补偿政策等信息,政府有义务公开。
5:纠纷解决机制若发生争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
总结::在土地拆迁后的开发过程中,原居民的权益主要体现在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知情权以及公平解决纠纷等方面。政府和开发商需依法行事,尊重并保护居民权益。如有不公,居民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