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拆迁宅基地上的房屋及补偿权益。
1: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2:房屋产权《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归村民所有,因此在拆迁时应获得相应补偿。
3: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应公平合理,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4:程序公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过程必须合法,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申述权。
5:纠纷解决如对补偿不满或拆迁程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拆迁宅基地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补偿须遵循公平原则,并保证程序公正。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