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 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 法律救济:若对拆迁补偿或征收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 公平公正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房屋土地到期后,使用权通常会自动续期,而拆迁涉及的补偿则应全面考虑房屋价值、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因素,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并监督征收过程,如对补偿或决定不满,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