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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土地性质

用户:141****5336 2024-04-30 14:09 土地纠纷 浏览量:1908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一、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征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对于其他情形,由省级政府审批。

三、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或安置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在安徽的拆迁过程中,土地性质主要涉及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征收决定需符合法定程序和面积要求,补偿必须公平合理,并提供相应的安置。若权益受损,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安徽拆迁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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