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基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确立了政府在土地拆迁中的补偿义务,垫付资金是确保这一义务履行的方式之一。
二、责任主体:《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明确了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有责任协调并解决补偿资金问题。
三、垫付条件:《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若开发商或相关企业在未获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可能需要垫付。
四、资金来源:根据《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预算收入和支出全面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支出、国防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等。”政府可从财政预算中划拨资金用于垫付。
五、垫付后的追偿: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政府有权在垫付后向责任方追偿。
总结::土地拆迁资金垫付涉及政府的法定职责,垫付应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并遵循法定程序。垫付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垫付后可通过法律手段向责任方追偿。此过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