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关注焦点:拆迁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权益保障、公开透明度以及合法合规性。
1. 征收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征收。
2. 公告与评估: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公告并组织评估,确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 补偿安置: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4. 听证与异议:被征收人对补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听证等方式表达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 法律救济:若认为征收行为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
总结::土地征收需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如有疑问或权益受损,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