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续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法律保护:《宪法》第十三条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物权法》也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
4. 程序公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确保在进行拆迁前,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5. 争议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或程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结::在土地使用权续期及拆迁补偿问题上,法律主要通过物权法和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权利人的权益,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这些权益。无论是自动续期还是拆迁补偿,都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