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产补偿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表明土地拆迁款是对农民丧失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是财产性收益。
2. 共同财产权益:依据《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其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以请求分割。这意味着家庭成员对土地可能享有共同财产权,拆迁款应合理分配。
3. 农村集体所有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强调了农民对于承包土地的权益,拆迁款也是基于此权益产生的。
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指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说明土地补偿款属于农村集体,而地上附着物补偿则归个人。
5. 社会保障功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需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确保他们生活不受严重影响。
总结::土地拆迁款主要具有财产补偿、共同财产权益、体现农村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社会保障等功能。其分配应遵循法律规定,兼顾公平与效率,保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