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二、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纠纷解决途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若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信息公开与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在拆迁过程中,公众有权了解相关信息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
总结::土地拆迁涉及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多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保障了各方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同时,政府有责任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