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基础:《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确立了土地拆迁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评估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评估过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四、权益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纠纷解决: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总结::在土地拆迁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评估过程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结果应接受复核与鉴定,以保证其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