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关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租赁的土地上的苗木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表明,因拆迁导致的苗木损失应纳入补偿范围。
三、租赁合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即使土地被征收,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拆迁造成的损失。
四、提前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过程中,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可能构成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五、协商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遵循公平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评估苗木价值,尽量避免诉讼纠纷。
总结::在土地拆迁涉及苗木租赁的情况下,首先要明确租赁关系的合法性,然后关注征收补偿政策中的相关条款,同时理解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可能的解除情况。在整个过程中,协商解决是最优先的选择,如有必要,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进行权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