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主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说明土地拆迁由政府主导。
二、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明确了补偿原则,并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确保公众知情权。
四、司法救济:若对补偿或程序有异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五、规划执行:《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总结::土地拆迁主要由政府主导,遵循公正补偿、公开透明的原则,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