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主要指导拆迁土地性质的主要法规。从资深律师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分析:
1: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被拆迁的土地应为国家所有。
2: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在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政府通过规划和出让方式给个人或企业使用。
3: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明确了征收的目的和条件。
4:补偿标准该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就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最低标准。
5:权益保障条例第27条强调,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确保了被征收人的权益。
总结::拆迁土地性质主要是国有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可能由集体或个人享有。征收需符合法定程序,并保证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