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给予补偿。
二、程序合规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三、补偿公平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安置措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纠纷解决途径:如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有异议,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总结::在砀山的土地拆迁中,政府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征收决定基于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合理公正,同时充分考虑农民的安置问题。若权益受损,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