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扬州在实施土地拆迁时,需遵循这一原则。
二、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协商与听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司法救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若拆迁过程中有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保护农民权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总结::扬州在进行土地拆迁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补偿公平合理,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应提供合法的司法途径解决。同时,要注重对农民利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