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五、《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各方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政府需按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同时,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得到尊重并给予适当补偿。确保公正公平,是拆迁工作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