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征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程序合法性
征地需遵循法定程序,如公告、听证、评估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
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决定及其有关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五、权益保障
《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总结::在面对拆迁时,村民应明确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征地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公正解决。在整个过程中,应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