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管理法》:根据该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征收中,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应得到合理补偿。
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5. 《行政诉讼法》:如果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在常山土地拆迁过程中,法律主要关注土地补偿、房屋价值评估、安置费用、农民权益保护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确保公平公正的补偿,尊重农民意愿,合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核心原则。如有纠纷,通过法定程序寻求司法救济也是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