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二、征收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程序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五、纠纷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结构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总结::拆迁土地收益主要涉及土地权属、征收补偿、补偿标准、程序保障和纠纷解决五个方面。其中,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征收需基于公共利益并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有明确法律规定,并需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同时,土地的转用亦需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