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与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协商与补偿
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三、强制执行
若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司法救济
如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五、信息公开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土地拆迁程序涉及公告、评估、协商补偿、可能的强制执行以及司法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步骤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原则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