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评估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决定书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总结::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住宅一般会自动续期,非住宅则需依法律规定处理。拆迁时,政府应公平合理补偿,并公开透明进行。若对补偿不满,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民的财产权是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