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二、补偿标准与方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纠纷解决途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四、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五、司法救济
若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
总结::在南通的土地拆迁中,主要涉及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补偿的公平性以及纠纷解决的公正性。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尊重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关键。如有疑问或权益受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