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程序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将批后实施情况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四、权益保护:《宪法》第十三条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五、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或安置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在武汉江岸区划拨土地拆迁中,政府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尊重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拆迁人也应了解自己的权利,如有不满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法规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