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征收与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房产确权:征收后的土地如用于住宅建设,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房产。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 新建房产证办理: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验收证明;其他必要材料。
4. 拆迁安置房产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中应对产权证的办理作出明确约定。
5. 法律救济途径:若在上述过程中权益受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同时,也可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寻求民事赔偿。
总结::被拆迁土地上的房产证处理主要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房产确权、新建房产证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及法律救济五个环节。在每个环节,都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有纠纷,可通过行政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