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变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回迁房建设是基于土地征收,因此原属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土地使用权获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届满前,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续期。回迁户在获得房屋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土地的使用权。
三、税费承担: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土地使用权交换、赠与、继承转移的,承受方应当缴纳契税。回迁房的取得可能涉及赠与或继承,需按相关规定缴纳契税。
四、权属登记:《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回迁户在取得房屋后,应及时进行产权登记,确认其对房屋及对应土地的权利。
五、房屋转让限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因此,回迁房在完成产权登记之前,不能随意买卖。
总结::回迁房土地出让金问题主要涉及土地性质转变、使用权获取、税费、权属登记及转让限制等方面。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权益清晰,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