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准备阶段: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拆迁户在申请土地证前,需确保已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二、资料提交阶段: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如拆迁协议、补偿安置证明等,并填写申请书。
三、审核阶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登记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
四、公示阶段: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2条,经初步审核无误后,登记机构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
五、发证阶段:
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构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3条,为拆迁户发放土地证书。
总结::拆迁户获取土地证的过程主要涉及土地权属确认、资料提交、审查、公示及发证五个步骤。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