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拆迁户在获得新的土地时,需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从而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此时,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拆迁户作为新土地的使用者,有义务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计税面积则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
四、申报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拆迁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法律责任
如若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将面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的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拆迁户在获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后,需及时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税。同时,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按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否则可能面临罚款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