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与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辽宁,具体补偿标准由铁岭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二、程序公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公开透明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公开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如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纠纷解决
若对补偿有争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五、安置权益保护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铁岭市的土地拆迁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被征收人在面临土地征收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享有知情权,且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权益。同时,政府需充分考虑农民安置问题,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