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税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回迁房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为此纳税。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拆迁回迁房如果属于新征用土地,则应在满足条件后开始缴税。
3. 税率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数值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4. 免税或减税: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房屋拆迁,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或减税情况,如“军队自用的土地”、“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等。具体情况需结合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判断。
5. 法律责任:若未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能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法律责任。
总结::拆迁回迁房的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纳税人的确定、纳税义务起始时间、税率和计税依据、可能存在的免税或减税情况以及未按规定缴税的法律责任。具体执行细节需参考当地的具体法规。作为资深律师,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详细查阅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