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补偿权益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公平评估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协商与听证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强制执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总结::在拆迁过程中,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法律多方面的保护,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确立、合理补偿的获取、公平公正的评估过程,以及充分的协商和法律救济途径。同时,政府在执行强拆时也需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尊重公民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