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 临时安置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4. 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5. 法律援助与纠纷解决:如在补偿过程中产生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裁决。
总结::国有土地承租人在拆迁时,有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生产经营损失补偿。若对补偿不满或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