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国有土地本身不可被继承。
1:使用权转移尽管土地不能继承,但土地上的建筑物或附着物可以。《继承法》第三条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其所有权可由继承人继承。此时,使用权可能会随建筑物一同转移给继承人。
2:补偿权益若遇拆迁,原土地使用者或房屋所有者的继承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3:租赁关系处理如果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继承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能继续享有租赁权利。这涉及《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集体土地情况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继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总结::对于国有土地,其所有权不可继承,但土地上的建筑物或附着物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可以按照继承法进行继承。拆迁时,继承人有权获取相关补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能涉及到继承问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