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提供住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如有就业困难,还应提供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三、公开透明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权益保障(《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司法救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如对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有异议,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公正解决。
总结::在集体土地拆迁中,公职人员作为执行者,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尊重和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安置和补偿,实现和谐拆迁。